我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鼓励企业留人

[ 河南工人日报网 ] 作者:
2019-11-07 15:06:05 |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管理,规范就业见习行为,提升就业见习质量,促进更多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创业,11月5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就业见习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通过开发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提供一定期限的岗位实践锻炼,帮助见习人员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的一项就业服务制度。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习人员不属于见习单位在岗职工和从业人员。见习岗位,是指见习单位提供的,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见习人员实践能力提升需要的岗位。
 
  《办法》扩大了就业见习范围,本省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普通高校各类毕业生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以及符合国家和我省就业见习规定的其他人员。优先推荐没有工作经历的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
 
  《办法》拿出了丰厚的“政策红包”帮助企业留人才。《办法》明确,省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均可申报见习单位。各地应重点吸纳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较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单位作为见习单位,对其中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企业应优先吸纳。另外,就业补助资金按照实际完成见习人数和见习时间向见习单位支付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实际完成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不予支付见习补贴。见习时间满3个月,但未完成见习协议期限的,离岗当月不予支付见习补贴。
 
  为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就业,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优先推荐为示范见习基地;符合企业吸纳就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对提供技术管理见习岗位数量较大、接收见习人员较多、见习工作组织管理较好、留用见习人员比例较高的见习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具体办法,予以政策和资金扶持,并优先推荐为省级、国家级示范见习基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两年评选认定一批省级示范见习基地,省本级和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可从本辖区见习单位中择优推荐2~3家。对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示范见习基地的,省本级就业补助资金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可统筹用于补助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以及见习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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