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就业创业证常见问题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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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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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19-10-22 15: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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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创业证》有什么作用?
很多人在被企业录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会问:“你的《就业创业证》呢?”
简单地说,用人单位录用你,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为你购买社会保险,用人单位需要拿着你的《就业创业证》到劳动就业服务部门为你登记就业;等到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你可以拿着《就业创业证》到劳动就业服务部门登记失业。如果失业后没有找到工作,你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2.《就业创业证》的发放范围是哪些?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人员:
(一)进行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劳动者;
(三)从用人单位失业的劳动者;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劳动者;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者;
(六)农村家庭有转移就业要求的本地户籍劳动者;
(七)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劳动者;
(八)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劳动者;
(九)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十)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十一)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况。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何申请《就业创业证》?
符合《就业创业证》发放范围的劳动者初次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时,应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
属于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办理录用登记手续时,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
属于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在办理申报就业登记手续时,向县(市、区)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
非本地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常住人员,向常住地县(市、区)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领者发放《就业创业证》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4.劳动者在申请领取《就业创业证》时需要提交哪些证明资料?
劳动者在申请领取《就业创业证》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照片、户口簿(户籍证明),符合以下情况的劳动者,还需提供相应材料:
(一)已就业的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就业证明;
(二)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毕业证明;
(三)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四)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停业的人员,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五)土地被征用的失地人员,提供相关失地证明;
(六)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证明;
(八)非本地户籍劳动者,提供常住地证明材料;
(九)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失业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可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其《就业创业证》(含《就业失业登记证》)原证号不变,失业登记时间重新计算。
6.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创业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注销: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死亡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7.《就业创业证》的管理
(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全国统一样式印制,免费发放。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填发。
(二)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三)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
(四)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创业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创业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其《就业创业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五)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予以换发。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失或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发放、换发和补发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六)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劳动者应按规定持《就业创业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或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年检,经过年检的《就业创业证》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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